各市(州)体育部门:
《四川省体育服务综合体评定办法》经省体育局党组2022年第2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体育局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四川省体育服务综合体评定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50号)《四川省支持体育服务综合体建设发展十条政策》(川体〔2021〕63号)等制定。
第二条 制定本办法主要目的是加强全省体育服务综合体建设和管理,提升体育服务综合体发展质量,树立体育行业良好形象,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运动需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服务综合体,是指依托体育场馆、商业空间、户外运动休闲空间等载体,以体育服务为核心,有效组合健康、文化、旅游、休闲、娱乐、商业等功能,且各项功能相互补充、相互支撑、相互裨益,多功能、多业态、高效益的体育消费集聚地。
第四条 本办法根据评定分值将体育服务综合体划分为一星至五星5个等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总得分分别不低于500分、600分、700分、800分、900分。
第五条 体育服务综合体评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省体育局负责制定全省体育服务综合体评定标准、评分细则,监督、管理和实施全省体育服务综合体评定工作。
第二章评定机构
第七条 省体育局设立省级评定机构,负责全省五星级、四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市级开展三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评定工作。
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市级评定机构,负责本地区三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县级开展二星、一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评定工作。
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县级评定机构,负责本地区二星级、一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体育服务综合体评定机构可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体育服务综合体研究和管理的专业人员、体育产业专家组成。
第三章评定流程
第九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且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体育服务综合体,均可申请评定。其中,五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从连续运营三年以上的四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中评选产生。
第十条 为确保体育服务综合体评定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严格履行“自检申报—资料审核—检查验收—公示审批”的评定程序。
第十一条 自检申报:申报单位在申报前,须严格按《四川省体育服务综合体建设指南》(附件1)《四川省体育服务综合体评定标准》(附件2)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500分,则在申报前自行整改;经整改达到500分及以上,申报单位可向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资料。
第十二条 资料审核:收到申报材料之日后,各级评定机构组织开展资料审核工作。经县级评定机构审核合格的一星级、二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进入“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阶段。由县(市、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州)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三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推荐名单和相关申报资料,经市级评定机构检查验收合格后,向省体育局提交四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推荐名单和相关申报资料,省级评定机构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检查验收:各级评定机构采取明查、暗访方式对申报单位的体育服务综合体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体育场所、公共服务、安全保障等方面情况。现场检查达标的体育服务综合体,进入公示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示审批:对达到标准的体育服务综合体,在体育部门官网上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的体育服务综合体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投诉的情况,将由相应评定机构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通过公示后,县级体育部门对一星级、二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市(州)体育部门备案;市(州)体育部门对三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颁发证书和标牌,并将三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报省体育局备案;省体育局对四星级、五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 每年12月15日前,市(州)体育部门向省体育局报送本地区三星级及以下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的年度报告(体育服务综合体的名称、数量、年度发展状况、相关统计数据、经营财务数据等);全省五星级、四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单位直接向省体育局报送年度报告。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六条 五星级、四星级体育服务综合体等级的标牌、证书由省体育局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十七条 评定机构要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体育消费者意见反馈等方式对所评体育服务综合体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所评体育服务综合体实行末尾降级、动态调整。
第十八条 纳入等级管理的体育服务综合体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无法正常运营等重大变故,须及时逐级上报至省体育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随机复核体育服务综合体,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省体育局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各级体育服务综合体,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体育服务综合体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省体育局。
第二十一条 体育服务综合体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等级的体育服务综合体,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四川省体育服务综合体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川体发〔2019〕34号)同时废止。
附件: | |
关于《四川省体育服务综合体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川体发〔2019〕34号).doc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