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身需求,经市政府同意,广元市体育局印发了《广元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与依据
随着全民健身国家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数量不断增加,但在设施建设、管理维护、开放服务等方面仍存在管理责任不明确、维护不到位、开放不充分等问题。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旨在规范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明确各方职责,提升设施使用效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身权益。
二、主要内容解读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管理体制
适用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体育场馆、场地及健身器材。涵盖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全过程。
经费保障:明确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安排专项经费,专门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部门职责: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的原则。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社会参与: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投资建设。
(二)规范规划建设流程
规划引领:要求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
建设主体多元化:乡镇(街道)应规划建设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应结合实际建设场所、配置器材。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因地制宜配置设施。
标准执行:自然资源和住建部门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采购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鼓励采购创新节能型设施,推动提档升级。
申请配建:有固定场地且建成后向社会开放的部门(单位),可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配建器材。
( 三)压实维护管理责任(核心亮点)
《办法》核心在于细化了“谁来管”的问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设施建成后办理交接手续,分类落实管理单位:
1.村(社区)内设施:由村(社区)负责。
2.机关企事业单位内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
3.居民住宅区设施:由小区业委会负责。
4.公园、绿地、广场等设施: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
5.捐赠设施:由受赠单位负责。
6.其他社会主体投资设施:由投资或建设单位负责。
7.不明晰设施:由当地乡镇(街道)兜底负责。
管理要求:制度建设:管理单位需进行资产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制度,明确管理人员。标识指引: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安全处置:出现安全隐患要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维修更换;达到国家规定安全使用年限的实行强制报废,并报备体育主管部门。保护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设施或擅自改变用途。临时占用需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的,必须“择址配建不低于原面积、数量和配置标准的设施”。
(四)强化开放服务与惠民举措
开放原则: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对外开放。
重点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开放。公办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向社会开放;鼓励民办学校开放。学校可按规定收取必要费用以维持运营。
信息公示:管理单位需公示开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奖补机制:符合条件的设施,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将其纳入申报范畴,积极争取开放补助。
(五)严格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数字化监管:推动全民健身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公开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动态数据库,定期督导检查。
责任追究: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职或发现违法不查处的,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管理单位:未按规定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理相关责任人。破坏行为:对破坏设施或扰乱秩序的,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拒绝服务、索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三、施行时间与过渡安排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过渡安排:对于2022年7月1日前已建成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也需按本办法规定补办交接手续并落实管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