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体函〔2024〕2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广元市国际铁路港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元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元市体育局
2024 年 6 月 26 日
广元市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管理,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健身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全民健身条例》和《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四川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体育总局 财政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场馆、场地及健身器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预算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改、教育、财政、自然资源、住建、水利、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文化、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等形式投- 2 -资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广泛建设公共体育馆、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登山步道、健身路径等公共体育健身活动场地及设施。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规划建设小型多样、方便实用的体育健身场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体育健身场所、配置体育健身设施器材,为体育健身提供必要条件。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规划体育健身区域和配置体育健身设施。
第七条 有固定的健身活动场地、具备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条件并在建成后向社会开放的部门(单位),可向当地体育主管部门申请配建公共体育健身器材。体育部门应当根据情况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建设计划并逐步配建。
第八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施工图时,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第九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实行政府采购制度,鼓励采购创新节能型健身设施,推动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提档升级。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成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交接手续,落实管理单位进行维护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位于村(社区)的,由村(社区)负责管理;位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由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位于居民住宅区的,由小区业委会负责管理;位于相关单位管理的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捐赠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由受捐赠单位负责管理。其他部门(单位)、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由投资或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不能明确管理单位的其他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由当地乡镇(街道)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单位应当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进行资产登记,建立健全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标明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公众在使用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时,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爱护设施,正确使用,确保安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监护人的监护下安全合理使用公共体育健身设施。
第十三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的,管理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四条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按照“择址配建不低于原面积、数量和配置标准的设施”等相关规定重建或改建。
第十五条 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年限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实行强制报废,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并报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对外开放。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开放情况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开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公办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健身设施,鼓励民办学校向公众开放体育健身设施。学校可以根据维持设施运营的需要按规定向使用体育健身设施的公众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十九条 符合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奖补条件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施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申报范畴积极争取开放补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推动全民健身智能服务平台建设,公开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目录、开放时段、收费标准、免费项目、健身服务等信息,制定和发布科学健身指南,为公众健身提供指导;应当建立动态数据库,对本辖区内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管理情况定期进行督导检查。
第二十一条 文化、体育、自然资源、住建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对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进行管理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破坏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或者扰乱管理秩序的,管理单位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对造成损失的,依法要求赔偿;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报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2022 年 7 月 1 日前已建成的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落实管理单位。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元市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