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体育局行政权力8项,其中行政许可2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3项,行政确认2项。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体育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负责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市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省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组织协调市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拟订全市体育发展政策,规划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监督管理全市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七)组织开展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体育科研、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合作,负责组织、监督全市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按照中共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广编发〔2017〕5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中共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广编发〔2017〕23号)、广元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元市市级部门及央省驻广单位安全生产任务分工》的通知(广安委〔2022〕8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表2-1
序 号 |
25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登山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环境保护、公安、外事侨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登山管理相关工作。” |
责任主体 |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62524 |
表2-2
序号 |
255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
责任主体 |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62524 |
表2-3
序号 |
9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体育条例》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科研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捐赠和赞助体育事业有突出表现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体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对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本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含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代表本行政区域参加上一级组织举办的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本地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办公室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的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关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61376 |
表2-4
序号 |
17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五十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 3. 《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
责任主体 |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2.审查责任:体育部门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62524 |
表2-5
序号 |
20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利用举办健身气功活动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六条:任何健身气功站点或健身气功功法名称均不得使用宗教用语,或以个人名字命名,或冠以“中国”、“中华”、“亚洲”、“世界”、“宇宙”以及类似字样。第十五条:从事健身气功活动,不得进行愚昧迷信或神化个人的宣传,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不得借机聚敛钱财。不得举办“带功报告”、“会功”、“弘法”、“贯顶”及其他类似活动。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指定机构审查、出版的健身气功类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不得出售“信息物”。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或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违法行为或者上级行政部门交办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对予以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构成违法行为的,将案件同时移送公安机关。 4.告知阶段责任:行政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行政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公开通报、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62524 |
表2-6
序号 |
20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处理 |
实施依据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擅自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由体育行政部门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公安机关根据《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
责任主体 |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行政管理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收集证据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文化部《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3.审查责任:办案机构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报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属于听证范围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对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要求举行听证会。 5.决定责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或者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案件作出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前,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后,再做决定。 6.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依法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62524 |
表2-7
序 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
实施依据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第十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并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授予或晋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第十七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和经批准的协会按照批准授予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收到申请材料3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第十八条:被批准授予或晋升技术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由批准的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颁发证书、证章。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制作。 |
责任主体 |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当场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62524 |
表2-8
序 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
实施依据 |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第九条: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责任主体 |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经办科室负责人应当在1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报审工作(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等原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国家体育总局做出批准授予或者不批准授予决定(不予批准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4.公示责任:依法依规、按照程序办理公示事项,由广元市体育局以文件公示拟授予和授予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5.监管责任:加强监督审查,防止弄虚作假。对运动员技术等级资料造假发现的问题,经查实,不予受理。对其他途径、行为造假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作出处理。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35625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