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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来源: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9-12-20


表1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体育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负责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市国民体制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省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组织协调市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体育工作。

(六)拟订全市体育发展政策,规划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监督管理全市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七)组织开展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体育科研、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合作,负责组织、监督全市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一)承办市政府、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按照中共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广编发〔2017〕5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中共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广编发〔2017〕2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表2-1

序号

6

权力

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实施

依据

1. 《 四川省体育条例》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科研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捐赠和赞助体育事业有突出表现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 四川省体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对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本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含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代表本行政区域参加上一级组织举办的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本地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

主体

市体育局办公室

责任

事项

1.市体育局办公室申请受理:在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科研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捐赠和赞助体育事业有突出表现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

2.局办公室审核办理材料:个人、集体或组织先进事迹材料,包括推荐评选工作程序、评选推荐委员会组成情况、评审结果、公示情况等。

3. 办公室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提出申请—县区体育部门组织初评、审核—拟定表彰—公示—表彰

4.事后监管责任: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督促行政奖励的落实,公开工作人员的电话,一周内要完成行政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一)制定方案环节责任
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二)受理(组织推荐)环节责任
1.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三)评审公示环节责任
1.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
2.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四)表彰环节责任
1.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2.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561376
























序号

1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它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处罚

实施

依据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登山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登山活动是指开展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登山者是指开展登山活动的团队及个人。”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与旅游、文化相融合,将登山活动与促进全民健身等体育运动相结合,推动全省登山等体育健身消费及体育产业发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登山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环境保护、公安、外事侨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登山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自律自治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参与登山管理事务,促进登山活动稳定持续发展。”第六条:“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开展活动,普及登山知识,维护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

责任

主体

群众体育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国内登山团队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体育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体育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体育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

事项

依据

1-1.《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登山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接受相关组织和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1)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2)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警示规定从事登山活动;(3)对采取的暂时限制、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不予配合。”
1-2.《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或者擅自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者山峰的,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对登山团队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登山活动、成绩不予认定;并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罚款。”

2.《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七条“山峰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及社会需求,结合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要求,依法开展登山活动资源调查与风险评估,加强登山活动基础设施规划与建设,完善相应公共服务,实现有序开放。海拔3500米以上可供攀登山峰,由市(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经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3.《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体育、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登山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562524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82号公布)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责任主体

澳源体育管理中心

责任事项

1.义务受理申请责任:告知申请人到广元政务服务中心体育部门窗口 提交申报申请资料;

2. 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 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 制证及送达责任:制证完成之后,邮递送达到填写地址。

责任事项依据

1.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300559

表2-3

序号

3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实施

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国务院第382号令)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

主体

群众体育科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涉嫌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体育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体育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体育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文化、体育、城乡规划、建设、土地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侵占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预留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2)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3)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4)未建立、健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的;(5)未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562524






表2-4

序号

4

权力

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实施

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甲类场所包括:(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体育馆:是指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等。”

责任

主体

广元市澳源体育中心

责任

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禁止吸烟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涉嫌未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2011年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体育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体育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体育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控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行业的控烟工作。”

2.《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300559













表2-5

序号

5

权力

类型

其他行政行为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实施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2007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责任

主体

群众体育科

责任

事项

1.调查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2.处置责任:体育部门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移送责任:体育部门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且违反治安管理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检查被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恢复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加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限期改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

1-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

2-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五十二条“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4-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562524
















































序号

7

权力

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实施

依据

1、权力来源(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5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2、申请条件依据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

3、申请材料依据

《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



责任

主体

群众体育科

责任

事项

1.审核责任:《 国内登山活动行政许可申请表》

2. 核实责任:核实登山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 审查责任:审查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

4. 审查责任:审查登山团队所有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及详细查看登山工具。

5.承诺限时办理责任:承诺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一)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7月25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 2.登山成员至少3人,其中包括2名队员、1名登山教练员或1名高山向导; 3.队员应当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4.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应当持有相应资格证书,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可以带领4名队员; 5.所有登山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6.配备符合登山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7.成员中不得有外国人。

(三)审批单位 1.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主管部门; 2.山峰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处的,审批单位为攀登一侧省级体育主管部门,该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向山峰交界处其他方省级体育主管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主管部门之间有争议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 3.山峰为7000米以上的,审批单位为国家体育总局。

(四)申请时间 1.攀登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1个月提出申请; 2.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提出申请; 3.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申请者应当在活动实施前3个月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登山团队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4.登山团队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资格证书复印件; 5.登山计划书; 6.装备清单。

(六)审批时限体育主管部门收到攀登国内山峰的申请后,应当于1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1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追责

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

电话

0839-356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