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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广元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来源:市公积金中心 发布时间:2023-08-23

文件:广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广元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本细则主要变化内容:

一、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

3.借款申请人购房和偿还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提取公积金后,须连续缴存满6个月及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借款申请人提取公积金后,须连续缴存6个月及以上,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4.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转入前后处于连续正常缴存状态的。转入前若已断缴或购房和偿还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提取后缴存未满6个月的,转入本市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转入前后合并计算)。

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异地中心转入本市的职工,转入前后处于连续正常缴存状态的。转入前已断缴或提取后缴存未满6个月的,转入本市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及以上。

(十)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间原则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1年内或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内,再交易房在过户后1年内。

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1年或合同约定交房时间,二手房不得超过过户后半年。

(十一) 借款人提供现房(再交易住房或一年以上的商品房)抵押时,需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抵押物价值(贷款金额不能超出抵押物价值的70%)。

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借款人提供现房抵押时,需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抵押物价值,贷款金额不能超出评估价值的70%。

二、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含配偶)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且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自住住房,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公积金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房屋套数认定方式:以公积金贷款记录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依据,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有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已结清贷款余额执行第二套房贷款政策。

取消了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 第八条 异地贷款职工须提供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有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源信息证明。修订后细则,只需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和近6个月连续缴存明细。

三、第八条 公积金借款人信用风险等级界定为正常类、关注类、禁入类;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及其配偶信用风险等级界定如下。

(三)禁入类:

(1)近5年内,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12期及以上,均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2)当前贷款有逾期,担保人代为偿还的;

(3)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的;

(4)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司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6)有其他负债且超出了本人借款偿还能力的;

(7)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

(1)近2年内,连续逾期3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及以上。

(2)近5年内,连续逾期6期及以上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及以上,均不受理公积金贷款申请。

(3)当前贷款有逾期,担保人代为偿还的。

(4)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情况的。

(5)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

(6)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7)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黑名单登记的。

(8)有其他负债且超出了本人借款偿还能力的。

(9)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四、第十一条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9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市县(区)执行同一标准。

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市县(区)执行同一标准。

五、第十三条 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最低为2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金额最低为30%;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购房总额)。

六、第十五条 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60%。

(二)月收入的认定

3.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平均月收入。

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七、第十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人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一)近5年内贷款连续逾期3-5期,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且已结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10%。(原细则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20%。)

取消了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近2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且已结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提高10%;

八、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长为30年。对个人信用良好且具有偿还能力的借款人,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5年。

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借款申请人临近法定退休5年内方可申请贷款期限延长。

九、第二十二条 以不动产作抵押的贷款

(一)以预约商品房作抵押的贷款

1.公积金中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备案制度管理。开发企业备案需符合以下条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项目进度须修建至规划楼层数一半及以上;原则上开发企业职工需缴交住房公积金;按贷款金额的3%缴纳保证金(开发楼盘土地或在建工程作抵押的保证金比例提高到5%)存入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保证金账户。

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缴纳保证金比例分别为按5%、10%。

十、第三十二条 借款人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公积金贷款余额(还款金额应为万元的整数倍)。若动用自有资金提前部分还款,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若借款人提取本人及配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款须每满三年提出一次申请。

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部分提前还款,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金额应为万元的整数倍,但不得提取自己及配偶名下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提前还款。

十一、第三十七条 以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公积金中心有权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权支取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在公积金中心所存个人及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

(二)有权从担保单位缴存的保证金账户中予以扣划保证金余额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

(三)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用于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

(四)若以上方式不足以偿还借款人借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细则广住发〔2019〕21号:以房产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累计有3期及以上未归还逾期贷款本息,公积金中心向借款人催收并发逾期《催收通知书》;逾期6期及以上,公积金中心委托律师发《律师催收函》,经催收无果,公积金中心可直接扣收借款人(含配偶)名下及保证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抵扣贷款本息。抵扣金额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公积金中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