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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体育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1年)
来源: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1-07-15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实施国家、省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体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体育发展战略,拟订全市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全市群众体育发展,负责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全市国民体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市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省级以上综合性运动会,组织协调市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

(五)统筹规划全市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拟订全市体育发展政策,规划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监督管理全市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七)组织开展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指导体育科研、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合作,负责组织、监督全市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工作。

(九)承担市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职责边界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按照中共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广编发20175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中共广元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分工的通知》(广编发201723号)执行。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表2-1

序  号

254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实施依据

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登山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环境保护、公安、外事侨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登山管理相关工作。”

责任主体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562524

表2-2

序号

255

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

权力项目名称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将设施出租用于举办文物展览、美术展览、艺术培训等文化活动。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不得将设施的主体部分用于非体育活动。但是,因举办公益性活动或者大型文化活动等特殊情况临时出租的除外。临时出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0日;租用期满,租用者应当恢复原状,不得影响该设施的功能、用途。”

责任主体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管理办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562524

表2-3

序号

377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2.《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3.《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或者有条件维护而不履行维护义务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涉嫌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体育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体育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体育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562524

表2-4

序  号

377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3.《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条“公共场所分为甲类场所和乙类场所。甲类场所包括:(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

4.《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适用本办法。”

5.《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交通、文化、商务、工商、体育、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6.《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7.《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8.《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9.《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0.《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体育馆:是指2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体育运动场馆、健身场所等。”

责任主体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禁止吸烟公共体育场馆管理单位涉嫌未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体育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体育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体育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562524

表2-5

序号

377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

对登山团体、法人或其他组织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的处罚

实施依据

1.《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登山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登山活动是指开展登山、攀岩、攀冰、山地户外运动等活动,登山者是指开展登山活动的团队及个人。”

2.《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体育与旅游、文化相融合,将登山活动与促进全民健身等体育运动相结合,推动全省登山等体育健身消费及体育产业发展。”

3.《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全省登山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登山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林业、旅游、环境保护、公安、外事侨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登山管理相关工作。”

4.《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五条“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自律自治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参与登山管理事务,促进登山活动稳定持续发展。

5.《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第六条“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接受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开展活动,普及登山知识,维护登山户外运动组织和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发挥行业指导、协调服务等作用。”

责任主体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国内登山团队违规攀登山峰活动等违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对立案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体育部门在审理案件调查结果时应当根据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不同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体育部门根据调查情况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体育部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详细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体育部门应当根据违法情形和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562524

表2-6

序号

95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实施依据

1.《四川省体育条例》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在发展体育事业、开展体育科研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对捐赠和赞助体育事业有突出表现的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四川省体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省人民政府应对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综合性运动会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本省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含输送优秀运动员的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对代表本行政区域参加上一级组织举办的运动会并取得优异成绩的本地运动员及其教练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办公室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的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关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561376

表2-7

序号

176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处理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条“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体育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第五十条“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所列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体育设施的用途。”

3. 《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占、损坏公共体育设施,擅自拆除公共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造成设施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群众体育科(行政审批科)

责任事项

1.立项责任:发现或根据群众反映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体育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开展现场调查。

2.审查责任:体育部门责令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行为,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4.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的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3562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