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6月30日,中共广元市委办公室、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广元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广委办〔2020〕1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作如下解读。
一、 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2017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中办发〔2017〕70号);2018年11月2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川委办〔2018〕43号)。为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出台了实施细则。作为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是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六个带头及其实施精神的具体举措,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是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重要内容,对全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资源合理规范配置、节约集约使用,促进党风廉政和节约型机关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过程
文件起草工作由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具体承担。在市政府办公室的指导下,2020年1月,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牵头起草实施细则(讨论稿),先后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反复讨论修改;4月下旬书面征求了各县区、市级有关部门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对文稿进行修改;5月上旬召集县区机关事务部门相关人员集中研讨,并征求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相关处室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实施细则(送审稿);6月2日经七届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19日经七届市委第183次常委会会议审定通过。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8章39条,涵盖了办公用房规划、配置、权属、使用、维修、处置利用及监督问责等环节。
(一)明确用途范围。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指党政机关占有、使用或者可以确认属于机关资产的,为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行需要设置的基本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的规定,办公室包括领导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办公室;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机关信息网络用房、文印室、收发室、值班室、储藏室、物业及工勤人员用房、卫生间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空调机房、通信机房、电梯机房、建筑智能化系统设备用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停车库(汽车库、自行车库、电动车库、摩托车库)、人防设施等。
(二)统一权属管理。一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逐步统一登记至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二是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经费保障,共同完成统一登记工作。对办公用房已作登记、未办理初始登记、无法确权登记等情况下的办理方式及流程是:办公用房权属未办理初始登记的,原单位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按不动产登记程序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办公用房,由原单位理清权属后,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新取得办公用房和土地,使用单位按不动产登记要求提供资料,经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将权属登记到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名下。因历史资料缺失、权属不清等问题无法确权登记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办公用房权属备案,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处置。三是健全办公用房清查盘点、统计报告、档案管理3项具体制度。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建立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统计汇总办公用房管理情况,并根据国家、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数据库建设要求和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纳入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使用单位每年应当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办公用房管理信息。
(三)合理配置管理。一是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依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党政机关机构设置、编制定员,核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面积,实行统一调配管理。二是明确“调、换、租、建”4种配置方式和程序,应首先统筹存量、调剂解决,再采用置换、租用的方式。其中,租用办公用房须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审批。三是明确可采取建设(或购置)方式解决办公用房的情形,包括:确无办公用房、无法继续使用、处于地质灾害区、因城市规划需要等情况。四是明确建设报批程序。市级党政机关和县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级党政机关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他县级党政机关和乡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政府审批。申报前应由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出具必要性审查意见。县级以上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相关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职能和需求,综合考虑现有办公用房资源等因素,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规模、标准等提出审查意见。此外,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配置。涉及新增资产的,应当向财政部门申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四)规范使用管理。一是建立协议制、凭证制管理模式,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核发统一制式的办公用房分配使用凭证。该凭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用于办理使用单位法人登记、集体户籍、大中修项目施工许可等,但是,不得用于出租、出借、经营。二是对领导干部兼职使用办公用房作出规定。领导干部原则上安排1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兼职需要,经严格审批,可再安排1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涉及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的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其他市级领导报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涉及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的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其他相关负责同志由县(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市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批,并将审批情况抄送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三是经本级党委、政府批准的临时机构,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调剂安排办公用房。调剂安排不能满足要求的,向本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请借用办公用房,并在撤并或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归还。四是办公用房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日常维护、节约型机关建设以及办公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公共卫生防疫等工作。建立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最多的单位牵头、其他单位参与的物业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五)严格维修管理。按照维修范围,办公用房分为日常维修、大中修。日常维修是指以保持办公用房原有的完损等级为目的的修复或日常养护;大中修是指对主体结构局部损坏或已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的维修,包括:房屋承重、围护、装饰装修、给水排水、空调通风、电气、电梯、建筑智能化等分系统,以及办公区内道路、绿化等与办公用房发挥功能联系紧密的内容。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市级部门(单位)过“紧日子”的要求,实施细则对维修管理作出规范。一是充分体现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精神。办公用房维修要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禁超标准维修、豪华装修。二是实行维修计划管理。使用单位每年12月底前向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申报办公用房维修项目,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维修必要性、维修清单、投资概算、资金来源、预计实施时间及工期等;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统筹兼顾、先急后缓、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编制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年度维修计划,报本级政府审批。三是明确维修实施方式。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日常维修项目总投资在5万元以内的,由使用单位按项目管理规范自行实施,所需经费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解决;项目总投资在5万元及以上的办公用房维修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查勘提出审核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办公用房大中修或属多个单位共同使用办公用房的维修项目,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实施或委托实施。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建设工程施工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要严格控制投资,合理安排资金,保证资金安全。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应按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项目审计结算;按规定建立项目施工管理档案,同时报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存档。
(六)高效处置利用。为有效解决办公用房清理整治后的资源闲置浪费问题,采取调剂使用、转换用途、置换、出租、拍卖和拆除处置利用方式解决。提出跨系统、跨层级调剂,转为便民服务、社区活动等公益场所,置换为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需要的资产,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或者公开拍卖等方式,多措并举,着力盘活办公用房资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闲置浪费。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打通了“出租”出口,并明确规定:一是严禁使用单位自行出租办公用房;二是只有闲置办公用房才允许出租,且是由机关事务部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招租,租金收益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三是党政机关如有需要,应及时收回,统筹调剂使用。
(七)从严监督问责 。一是建立巡检考核制度,除本级巡检自查外,还规定上一级机关对下一级机关的检查考核,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政府绩效考核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作为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的依据。二是信息公开制度,具体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渠道和时间,实现可操作、可监督。三是责任追究制度,对照《四川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有关条款依纪依法追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主要情形有:管理部门有“违规审批项目或者安排投资计划、预算的”“不按照规定履行调剂、置换、租用、建设等审批程序的”“为使用单位超标准配置办公用房的”“不按照规定处置办公用房的”“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对发现的违规问题不及时处理的”“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这七种情形的,将依纪依法予以追责。使用单位有“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的”“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的”“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的”“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的”“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的”“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的”“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的”“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统计报送中瞒报、漏报的”“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违反这九种情形的,将依纪依法予以追责。
四、实施范围及要求。
实施细则中的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规划、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民主党派机关办公用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在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办公室配备及使用财政资金的日常维修和大中修项目,参照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党政机关配置技术业务用房,应依据国家建设标准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意见严格核定,按规定程序审批,从严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途,原则上不得调整用作办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