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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来源:市体育局 发布时间:2019-02-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和国家及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同时把广元市体育局建成坚强团结、开拓务实、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的政府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县(市、区)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意见》和市委《关于加强县区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考核评价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机关党建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和落实,一起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局党组对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全面领导主体责任。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集体责任。

第五条 局党组书记是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局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六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是分管领域党风廉政建设的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既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者、牵头者,又是本部门的主体责任者和执行者。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八条 局党组责任:

1.抓统筹部署。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体育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党组会每季度至少研究1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每年初研究制定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对工作任务进行分解,并与各责任单位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年底向市纪委报告责任制落实及述责述廉情况。

2.抓宣传教育。坚持把反腐倡廉宣传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总体安排,将反腐倡廉理论学习作为党组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坚持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总体部署,作为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认真开展会前“说纪讲法倡德”活动,加强反腐倡廉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工作。深入推进机关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崇廉尚实良好氛围。

3.抓作风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组织、工作、财经和生活纪律,从严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内组织生活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和市委六个带头等作风建设规定,深化正风肃纪工作,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建立健全改进作风长效机制。

4.抓建章立制。积极构建体育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深化“三早”预警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廉洁机关”建设,深入推进党务政务公开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建立责任传导机制,将责任落实到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不断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切实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5.抓惩治腐败。每季度听取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全力支持和保障市纪委派驻市教育局纪检组办案,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6.抓监督考核。加强监督检查,每年对各科室和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的检查不少于2次。加强目标考核,每年年终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纳入综合目标绩效管理,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局党组书记责任:

1.带头履行责任。按照“是否带头廉洁自律,是否始终把廉政建设放在心上、抓在手上、落实在行动上,是否敢抓敢管敢碰硬、坚决支持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正确履职”的标准,切实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积极推进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半年组织研究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不少于1次,听取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汇报不少于1次,对重点岗位督促检查不少于1次。

2.带头组织推动。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组织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长远规划,审定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任务分工、考核结果和责任追究。带头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调研不少于1次。

3.带头管好队伍。坚持“严格教育监督就是对干部最大关心爱护”的理念,抓班子、带队伍,切实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管,督促领导班子成员、机关各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履行“一岗双责”职责。每季度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不少于1次,带头讲廉政党课、作反腐倡廉形势报告不少于1次。

4.带头清正廉洁。坚持从我做起,喊响“向我看齐”,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主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做到自己清、家属清、子女清、身边清,做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十条 局领导班子成员责任:

1.落实分管之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每半年组织分管部门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少于1次、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调研不少于1次。

2.落实指导之责。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与分管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认真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意见及相关制度规定,推动工作扎实开展。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找准风险点,完善防控制度,最大限度防范廉政风险发生。

3.落实监管之责。加强对分管部门党员干部的经常性教育,每年给分管部门党员干部讲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廉洁从政、改进作风、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分管范围内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报告。

4.落实表率之责。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以身作则,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及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一条 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1.当好责任人。按照局党组的总体工作安排,联系科室(单位)实际,制定本科室(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半年、年底对本科室(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进行总结。

2.当好明白人。对本科室(单位)干部职工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对本科室(单位)干部职工党风廉政状况实施监督与管理,掌握本科室(单位)工作人员思想动态,发现问题苗头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积极主动做好工作,防微杜渐。

3.当好带头人。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

第四章 落实主体责任措施

第十二条 选好用好管好干部,防止选人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第十三条 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第十四条 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党组书记主动履行职责,带头严明党的纪律,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约法三章”,管好自己、带好队伍,对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的,及时提醒、批评、纠正。领导班子成员要切实增强履行“一岗双责”的自觉性、主动性,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组织纪律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家属、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十五条 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加强对体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旗帜鲜明地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按照中央、省委、市委的要求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切实聚焦主业,突出主业,把主要精力用到监督、执纪、问责上,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责必究,严肃查办体育系统内的腐败案件和失职渎职问题,尤其要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问题、线索反映集中强烈的问题,坚决惩治腐败。

第五章 推进责任落实措施

第十六条 实行“签字背书”。局党组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与责任对象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作为考核和追责的依据。

第十七条 落实“一岗双责”。市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分管工作和部门落实反腐倡廉任务的分类指导和督促落实。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指导系统各级各单位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领导班子成员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健全报告制度。实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局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底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委和市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主体责任情况;市局领导班子成员向市纪委、局党组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局党组报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开展述责述廉。局党组书记向市纪委全会述责述廉,班子其他成员每年向市纪委开展书面述责述廉,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负责人每年向局党组述责述廉。

第二十条 建立约谈制度。局党组书记要定期约谈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基层党组织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要定期约谈分管部门负责人,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定期约谈本部门干部职工,对其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对出现廉洁自律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一条 逗硬检查考核。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并进行廉政审核,坚持廉政一票否决。

第二十二条 严格责任追究。建立“一案双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科室和直属事业单位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不正之风长期滋生蔓延的,既严肃查处当事人,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督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