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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体育局请销假制度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18-10-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请销假管理,切实增强组织纪律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体育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体育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干部职工因私请假(含休假),需在局办公室领取《广元市体育局请假审批表》(附后)并认真填写;按照审批权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审批表送局办公室备案。

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请假程序的,可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领导口头或电话请假,并报办公室,事后补办手续。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个人私事请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年不得超过15天。工作人员不按规定请假、不补办请假手续或超期未续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请假应严格履行逐级报批程序。

(一)局党组书记、局长请假按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履行请假手续,由局办公室协助办理。

(二)副局长、副调研员请假需经书记、局长批准,如需离开本市的,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向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履行请假手续。

(三)各科室负责人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1天以上的,由局党组书记或局长批准。

(四)局机关各科室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科室负责人批准;请假1天以上2天以内(含2天)的,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2天以上的,经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组书记或局长批准。

(五)各科室负责人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人离开广元市范围的,需报告局党组书记、局长;其他干部职工凡离开广元市范围的,需报告分管领导。

第六条 干部职工请病假的1天以上的,需附医生开具的处方证明;若住院治疗的,需附上住院证明,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干部职工依法享受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公休假、工伤假等,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干部职工请假,科室负责人应报告分管领导确定1名同志负责其工作,并做好工作交接;外出期间要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第九条 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批准人销假并在局办公室作好登记。请假人因故不能按时上班的,需按程序进行续假。

不能按期返回的,要按照审批权限向有关领导续假;请假返回后,要及时向领导销假。

第十条 局办公室每一季度的第一个月上旬应将上一季度干部职工的请假情况汇总在局党政联席会上通报;一年内事假累计15天、病假累计30天、旷工累计3天以上者,年终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一条  直属事业单位干部职工请销假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以前下发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