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四川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19-01-03 字体: [ ]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决定的意见》(川府发〔2014〕74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5〕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体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体育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体育事业和体育产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其中:用于保障省体育局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专项工作所需资金的支持范围、申报程序和管理要求另行按部门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体育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财政厅负责体育发展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适时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省体育局负责组织申报项目、受理审核,提出年度资金分配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并负责对方案中涉及项目的合规、合法、真实性负责,对体育发展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四条  体育发展资金所支持项目坚持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重点支持促进群众体育、竞技体育、青少年体育和体育产业发展的工作,向体育工作任务重、工作成效显著和财政相对困难的地区倾斜。主要包括: 

(一)群众体育方面,按照中央、省有关全民健身方面的政策、规划和工作计划,主要支持: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维修维护及补充更新,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及组织参赛,国民体质监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全省综合性运动会,体育扶贫,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等支出。 

(二)竞技体育方面,主要支持: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承办,省优秀运动队共建联办等支出。 

(三)青少年体育方面,主要支持:体育助学助训,青少年体育竞赛、活动开展及组织参赛,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县级业余训练重点单位,优秀运动员培养输送等支出。 

(四)体育产业方面,主要支持:在我省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已实施的体育产业项目。体育产业项目要符合我省体育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和规划,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和发展前景。 

第五条  体育发展资金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进行分配。主要包括: 

(一)因素法分配。以行政区划为单位,采取定额补助方式,由各地统筹用于实施群众体育、青少年体育方面的项目。 

(二)项目法分配。 

1.对群众体育方面中的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维修维护项目予以支持。 

2.对体育产业方面的项目可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资金扶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20%。支持重点包括:体育健身健康服务;体育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营;体育培训服务;国内外知名体育赛事活动;职业体育与体育社会化运作;体育装备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的研发及产品制造和销售;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培育和平台建设;体育旅游、运动康复等新兴体育产业项目等。 

(三)因素法与项目法相结合分配。 

1.群众体育方面,对已纳入中央和省有关体育规划的项目,由省体育局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对全省性综合运动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2.竞技体育方面,对国际国内重大体育赛事承办,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3.青少年体育方面,对省级青少年体育赛事承办,体育后备人才基地建设,县级业余训练重点单位等,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予以适当补助。 

(四)据实据效分配。 

1.对中央政策有明确要求需省级财政负有分担责任的项目,按政策要求予以据实补助。 

2.对运动队共建联办,按照协议予以据实补助;对优秀运动员输送,按照有关规定标准予以据实补助;对体育助学助训,按照有关规定标准和比例予以据实补助;对体育场馆向社会免费低收费开放,根据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情况予以适当奖补。 

第六条  每年9月底前,省体育局确定下一年度项目法分配项目的支持重点和方向,会同财政厅发布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征集体育产业项目和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维修维护项目。 

除体育产业项目和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维修维护项目外,其他项目由省体育局根据相关政策、规划和工作计划,结合项目特点和资金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分配方案。省体育局可根据工作需要,针对具体项目制定有关项目申报、实施、考核等方面的业务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每年10月底前,市(州)和扩权县体育、财政部门审核汇总下一年度项目申报材料报省体育局;省级单位项目申报材料直接报省体育局。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资金申请报告、项目针对性材料,体育产业项目还需提供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其中: 

资金申请报告:须明确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 

项目针对性材料主要包括:1.申请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及维修维护项目,须出具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项目已实施启动证明、本级资金投入证明等。2.对体育产业项目,申请项目补助的,提供项目实施规划、相关批准立项文件及前期投入凭据的复印件;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银行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的复印件;申请以奖代补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书和原始凭证的复印件。 

资质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仅针对体育产业项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审计后财务报表等材料的复印件等。 

各项资料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鲜章。 

第九条  每年11月底前,省体育局根据申报情况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评审,提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省领导审批。其中,体育产业项目应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体育局会同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市县体育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内体育发展资金日常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并会同财政部门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省体育局和财政厅备案。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拨付和管理,并配合体育部门做好日常项目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符合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承担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一条  体育发展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依法接受审计、监察机构的监督。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各种违纪违规行为,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各级体育、财政部门应按照《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7号)和《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等规定,加强体育发展资金中体育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告资助项目、使用规模和执行情况。彩票公益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社会公益活动,应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的标识。 

第十三条  各级体育、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体育发展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和职责分工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执行,有效期2年。原川财教〔2013〕73号印发的《四川省省级体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