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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监管办法

来源:四川省体育局 发布时间: 2018-11-07 字体: [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进一步规范我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和管理,促进四川体育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从事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体育局是本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主管部门,指导本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州)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和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审批条件和申请材料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窗口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根据申请事项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质材料当场初审。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不应当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退回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补齐的材料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当即制发受理通知书。

具备网办能力的地区,实行网上初审。由受理窗口在网上初审上传的申请材料,按上述程序办理。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在领取许可证同时递交全部纸质材料进行原件核验。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施装备(设备)、安全保护措施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认证机构或检测机构进行实地核查;需要整改的,及时通知申请人按标准整改,整改不计入审批时限,整改期满及时复查。根据核查或复查意见,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制作完成许可证,加盖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公章(或行政许可专用章),将许可证发给申请人。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有关申请、核查和批准意见材料,进行建档归案。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许可、补领、变更、注销、吊销信息及每年对经营者监督检查等情况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通报,并在10日内将相关信息在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者实施有效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逐步建立同市场监督管理、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和文化旅游等相关部门联合监督制度。

第八条 相关行政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或未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四川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